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93,聲,52,200402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五二號
聲 請 人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送達代收人 甲○○
相 對 人 乙○○
右當事人間八十九年度全宇字第二九三六號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院八十九年度全宇字第二九三六號假扣押事件聲請人提供之擔保即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八十四年度甲類第一期面額均為新台幣壹拾萬元之債票參張,准以新台幣貳拾伍萬參仟元之現金代之。

理 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此項規定,依同法第一百零六條前段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鈞院八十九年度全宇字第二九三六號假扣押裁定,准予以面額新台幣二十五萬三千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八十四年度甲類第一期債票為相對人供擔保後,對相對人之財產予以假扣押,惟聲請人因該債票業已到期,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

三、本院依職權調閱前開八十九年度全宇字第二九三六號假扣押卷、八十九年存字第一七六五號提存卷,經核無誤,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一項前段、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四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賴惠慈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三 日
~B法院書記官 王曉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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