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93,補,19,200402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九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和解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捌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四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邱瑞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四 日
~B法院書記官 吳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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