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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二○號
原 告 甲○○
被 告 台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奕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壹萬伍仟零肆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肆萬捌仟伍佰柒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壹拾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五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邱瑞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五 日
~B法院書記官 吳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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