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93,補,25,200402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二五號
原 告 丙○○
送達代收人 陳盈碩
被 告 乙○○
甲○○○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玖拾叁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壹佰叁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九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郭琇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九 日
~B法院書記官 林蕙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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