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93,訴,133,20040202,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三三號
原 告 中聯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慈乾
訴訟代理人 馬順驥
被 告 甲○○
被 告 乙○○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新台幣伍拾萬陸仟壹佰貳拾肆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伍仟伍佰壹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仟伍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中 華 民 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賴惠慈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五 日
~B法院書記官 王曉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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