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三五號
原 告 王郁芳即永冠企業社
送達代收人 乙○○
被 告 行政院衛生署桃園療養院
設
法定代理人 甲○○ 住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行政院衛生署桃園療養院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柒拾伍萬肆仟柒佰零貳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捌仟貳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仟貳佰陸拾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劉佩宜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 日
~B法院書記官 吳仁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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