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93,訴,140,20040203,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一八七號
上 訴 人 林嘉倡
被上訴人 佑樺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士龍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七日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一八七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一日已合法送達予上訴人,上訴期間至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因二十一日為星期日順延至二十二日)屆滿,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上訴人逾期於九十三年一月二十日始提起上訴,依上開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三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審判長法 官 劉雪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三 日
~B法院書記官 李劍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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