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93,訴,157,200402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五七號
原 告 景美貿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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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介質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壹佰貳拾玖萬柒仟玖佰肆拾捌元,應繳裁判費壹萬叁仟捌佰柒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壹萬貳仟捌佰柒拾元。

(另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六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潘進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六 日
~B法院書記官 卓清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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