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93,訴,161,200402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六一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德南

被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左列事項(一),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壹佰玖拾肆萬叁仟叁佰元,應繳裁判費貳萬零叁佰零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壹萬玖仟叁佰零伍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林雯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 日
~B法院書記官 林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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