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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六二號
原 告 最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崑楠
訴訟代理人 許進德律師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印鑑章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八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三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查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七十八條、第九十五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九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周玉羣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九 日
~B法院書記官 謝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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