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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八○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永仁
訴訟代理人 蔡積辰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壹佰貳拾柒萬肆仟玖佰零玖元,應繳裁判費壹萬叁仟陸佰柒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壹萬貳仟陸佰柒拾貳元。
(並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二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潘進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二 日
~B法院書記官 卓清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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