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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八一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原告因請求給付尾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陸拾壹萬捌仟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陸仟柒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仟柒佰貳拾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六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陳清怡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就訴訟金額部分得為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六 日
~B法院書記官 周育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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