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93,訴,182,20040213,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八二號
原 告 林彩蘋即乙寶工程行
送達代收人 朱陽昇
被 告 利榮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獻仁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肆拾貳萬捌仟壹佰伍拾柒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伍仟壹佰伍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肆仟壹佰伍拾柒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三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張天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三 日
~B法院書記官 羅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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