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93,訴,184,2004021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八四號
原 告 新粒子化工顏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張泰昌律師
被 告 同發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住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伍拾伍萬捌仟肆佰肆拾伍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陸仟零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仟零陸拾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劉佩宜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一 日
~B法院書記官 吳仁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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