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93,訴,195,200402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九五號
原 告 中聯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陸拾叁萬伍仟伍佰壹拾玖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柒仟壹佰叁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萬陸仟壹佰叁拾陸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林曉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B法院書記官 劉德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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