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九七號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
丙○○
兼右二被告
法定代理人 戊○○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一百四十四萬九千七百三十三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一千元,尚欠一萬四千三百五十五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
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中 華 民 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劉雪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B法院書記官 李劍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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