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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二九號
原 告 均航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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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沈朝標律師
右原告與被告甲○、乙○○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貳仟伍佰肆拾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柒拾叁萬伍仟柒佰伍拾肆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捌仟零肆拾元,原告所繳裁判費,尚不足伍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潘進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B法院書記官 卓清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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