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93,訴,35,20040226,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五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德南
送達代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本院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後視為起訴,未據繳納足額之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六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九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審判長法官 郭琇玲
~B 法官 陳清怡
~B 法官 林哲賢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B法院書記官 陳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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