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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二六號
原 告 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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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參億肆仟柒佰陸拾玖萬參仟陸佰壹拾玖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佰柒拾玖萬玖仟貳佰玖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佰柒拾玖萬捌仟貳佰玖拾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六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陳清怡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就訴訟費用金額部分得為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六 日
~B法院書記官 周育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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