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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重訴字第二七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桔誠
訴訟代理人 吳榮展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依兩造簽訂之授信約定書第十三條約定:「立約人對貴行所負之各宗債務,合意以板橋地方法院或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今本件原告依與被告間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訴外人謝東陽所欠借款,乃就一定法律關係涉訟,合於兩造間約定合意管轄情形,應認本件兩造合意管轄之第一審法院應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或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兩造合意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三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管靜怡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九 日
~B法院書記官 趙芳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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