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93,重訴,29,200402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二九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甲○○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捌佰壹拾伍萬貳仟捌佰陸拾捌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捌萬壹仟柒佰捌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萬零柒佰捌拾肆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六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陳清怡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就訴訟金額部分得為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六 日
~B法院書記官 周育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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