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四日辯論終結,判決
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七九八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審判長法官 邱瑞祥
~B 法官 管靜怡
~B 法官 張明儀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一 日
法院書記官 黃文琪
~F0
~T40
┌──────────────────────────────────────────────────┐
│股票附表: │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
│1│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八五ND00000000 │ │ │壹仟 │ │
├─┼───────────────┼──────────────┼────┼───┼────┼───┤
│2│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八六NX00000000 │ │ │貳佰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