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93,除,117,200402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一七號
聲 請 人 玖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五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六六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陳清怡
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一 日
~B法院書記官 周育義
~F0
~T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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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支票附表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六六七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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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號 │ 發票人       │ 付款人   │ 發票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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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   │ 行特精密企業 │ 彰化銀行 │ 92.5.31│ 一百一十四萬 │ CI九八 │
 │      │ 股份有限公司 │ 中壢分行 │        │ 七千四百四十 │ 五0四一 │
 │      │              │          │        │ 元           │ 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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