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一七號
聲 請 人 玖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五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六六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陳清怡
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一 日
~B法院書記官 周育義
~F0
~T40
┌────────────────────────────────────┐
│ 支票附表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六六七號 │
├───┬───────┬─────┬────┬───────┬─────┤
│ 編號 │ 發票人 │ 付款人 │ 發票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 │ (新台幣) │ │
├───┼───────┼─────┼────┼───────┼─────┤
│ 一 │ 行特精密企業 │ 彰化銀行 │ 92.5.31│ 一百一十四萬 │ CI九八 │
│ │ 股份有限公司 │ 中壢分行 │ │ 七千四百四十 │ 五0四一 │
│ │ │ │ │ 元 │ 五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