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二四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五日辯論終結,茲
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九六九號公示催告在案,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並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周玉羣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B法院書記官 謝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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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二四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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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人│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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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大│九十一年十二月五日│玖萬柒仟壹佰元│AA三七八│
│ │園分行 │ │ │九六0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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