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三二號
聲 請 人 百瞬永勝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呂美蓉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五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被盜,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六九二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附表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六九二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附表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劉雪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B法院書記官 李劍龍
附表:
~F0
~T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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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三二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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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
│號│ │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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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陳芷羚 │平鎮市農會 │九十二年五月十五日 │貳仟壹佰柒拾元 │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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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范姜文光 │合作金庫中原分行 │九十二年五月二十日 │玖仟玖佰肆拾元 │OYOU五八三七│
│ │ │ │ │ │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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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黃國湧 │臺灣土地銀行中壢分│九十二年五月五日 │叁仟捌佰元 │JEC一七九八三│
│ │ │行 │ │ │0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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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民全食品行張伯勳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大│九十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叁仟叁佰肆拾元 │AA三四一一九一│
│ │ │溪分行 │ │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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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民全食品行張伯勳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大│九十二年五月六日 │伍仟陸佰陸拾元 │AA三四一一九一│
│ │ │溪分行 │ │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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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胡福薰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新│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 │叁仟肆佰捌拾元 │AA三五六一六九│
│ │ │明分行 │ │ │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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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蔡重誓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平│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 │貳仟柒佰肆拾肆元│AA三三八七五五│
│ │ │鎮分行 │ │ │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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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鄧光敦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山│九十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肆仟捌佰肆拾元 │0000000 │
│ │ │子頂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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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王寶珍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新│九十二年五月六日 │叁萬伍仟捌佰元 │AQ00一九八三│
│ │ │屋分行 │ │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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