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三六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七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
左: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四六八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潘進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B法院書記官 卓清和
~F0
~T40
附表:
┌──────────────────────────────────────────────────────┐
│支票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華城建材股份有限公│華南銀行平鎮分行 │九十二年九月二十日 │壹拾萬元 │FC一一二二三九│ │
│ │司 │ │ │ │七 │ │
├─┼─────────┼─────────┼───────────┼────────┼────────┼──┤
│2│華城建材股份有限公│華南銀行平鎮分行 │九十二年九月二十日 │陸萬元 │FC一一二二三九│ │
│ │司 │ │ │ │八 │ │
├─┼─────────┼─────────┼───────────┼────────┼────────┼──┤
│3│華城建材股份有限公│華南銀行平鎮分行 │九十二年九月二十日 │叁萬伍仟元 │FC一一二二三九│ │
│ │司 │ │ │ │九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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