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八三號
原 告 東山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珍
被 告 華儲股份有限公司
設桃園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零陸萬伍仟伍佰零陸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伍佰玖拾參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零伍佰玖拾參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張震武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一 日
~B法院書記官 楊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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