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五八號
聲 請 人 達成鑫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四0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管靜怡
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二 日
~B法院書記官 趙芳媞
~F0
~T40
┌──────────────────────────────────────────────────────┐
│支票附表: 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四0九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盛盈營造有限公司 │誠泰銀行桃園分行 │九十一年八月二十日 │叁拾萬貳仟柒佰叁│0000000 │ │
│ │ │ │ │拾叁元 │ │ │
├─┼─────────┼─────────┼───────────┼────────┼────────┼──┤
│2│謝忠賜 │誠泰銀行桃園分行 │九十一年八月二十日 │壹拾貳萬陸仟叁佰│0000000 │ │
│ │ │ │ │壹拾陸元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