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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八六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三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
如左:
主 文
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八八○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理 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八八○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林雯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B法院書記官 林韡婷
~F0
~T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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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八六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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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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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八六─ND─0000000─│ │壹 │壹仟 │ │
│ │ │三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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