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三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
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七五二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張震武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七 日
~B法院書記官 楊惠如
~F0
~T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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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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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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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趙志龍 │新竹商銀公西分行 │九十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貳萬零柒佰柒拾叁│AA三四九二六七│ │
│ │ │ │ │元 │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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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吳春梅 │新竹商銀龜山分行 │九十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叁仟柒佰叁拾伍元│AA三五一一七九│ │
│ │ │ │ │ │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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