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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二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五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五三二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二、經查,本院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五三二號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二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賴惠慈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二 日
~B法院書記官 王曉雁
附表:
~F0
~T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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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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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
│1│鴻達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八八ND00000000 │ │ │壹仟 │ │
├─┼───────────────┼──────────────┼────┼───┼────┼───┤
│2│鴻達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八八ND00000000 │ │ │壹仟 │ │
├─┼───────────────┼──────────────┼────┼───┼────┼───┤
│3│鴻達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八八ND00000000 │ │ │壹仟 │ │
├─┼───────────────┼──────────────┼────┼───┼────┼───┤
│4│鴻達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八八ND00000000 │ │ │壹仟 │ │
├─┼───────────────┼──────────────┼────┼───┼────┼───┤
│5│鴻達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八八ND00000000 │ │ │壹仟 │ │
├─┼───────────────┼──────────────┼────┼───┼────┼───┤
│6│鴻達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八八ND00000000 │ │ │壹仟 │ │
├─┼───────────────┼──────────────┼────┼───┼────┼───┤
│7│鴻達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八八ND00000000 │ │ │壹仟 │ │
├─┼───────────────┼──────────────┼────┼───┼────┼───┤
│8│鴻達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八八ND00000000 │ │ │壹仟 │ │
├─┼───────────────┼──────────────┼────┼───┼────┼───┤
│9│鴻達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八八ND00000000 │ │ │壹仟 │ │
├─┼───────────────┼──────────────┼────┼───┼────┼───┤
│0│鴻達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八八ND00000000 │ │ │壹仟 │ │
│1│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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