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三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五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
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一二五九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九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審判長法官 郭琇玲
~B 法官 陳清怡
~B 法官 林哲賢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九 日
~B法院書記官 陳淑芬
~F0
~T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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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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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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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蘇彩鳳 │新竹商業銀行三民分│九十年八月五日 │叁萬元 │0000000 │ │
│ │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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