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六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五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
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七一一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九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審判長法官 郭琇玲
~B 法官 陳清怡
~B 法官 林哲賢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九 日
~B法院書記官 陳淑芬
~F0
~T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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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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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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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銘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九一ND0000000─九 │ │壹 │壹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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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銘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九一ND0000000─0 │ │壹 │壹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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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銘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九一ND0000000─二 │ │壹 │壹仟 │ │
├─┼───────────────┼──────────────┼────┼───┼────┼───┤
│4│銘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九一ND0000000─四 │ │壹 │壹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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