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號
聲 請 人 乙○○
代 理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九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4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五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潘進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五 日
~B法院書記官 卓清和
~F0
~T40
附表:
┌──────────────────────────────────────────────────┐
│股票附表: │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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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憶聲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七五ND0000000 │ │ │壹仟 │ │
├─┼───────────────┼──────────────┼────┼───┼────┼───┤
│2│憶聲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七五ND0000000 │ │ │壹仟 │ │
├─┼───────────────┼──────────────┼────┼───┼────┼───┤
│3│憶聲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七五NX0000000 │ │ │肆佰玖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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