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93,除,3,2004020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號
聲 請 人 乙○○
送達代收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四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五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潘進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五 日
~B法院書記官 卓清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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