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除字第五一號
聲 請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一紙,業經鈞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八七0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已刊登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六日中國時報,茲因申報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證卷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之公告,應黏貼於法院之牌示處,並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修正前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四十二條定有明文。
查本件本院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八七0號准為公示催告之裁定,聲請人雖已於九十二年七月六日將該裁定登載於中國時報,惟其內容漏未刊登載有遺失支票之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之附表,致利害關係人無從據以申報權利,其據以聲請除權判決,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四十七條、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陳清怡
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B法院書記官 周育義
~F0
~T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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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八七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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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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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泰銀行桃園分行 │安泰銀行桃園分行 │九十年一月五日 │壹萬伍仟元 │八七四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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