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七○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三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五二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陳清怡
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一 日
~B法院書記官 周育義
~F0
~T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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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五二四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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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 種類 │ 張數 │股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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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達方電子股份 │八七-ND-0000000-0 │ 股票│ 壹 │壹仟 │
│ │有限公司 │ │ │ │ │
├──┼───────┼──────────────┼───┼───┼───┤
│二 │達方電子股份 │八七-ND-0000000-0 │ 股票│ 壹 │壹仟 │
│ │有限公司 │ │ │ │ │
├──┼───────┼──────────────┼───┼───┼───┤
│三 │達方電子股份 │八七-ND-0000000-0 │ 股票│ 壹 │壹仟 │
│ │有限公司 │ │ │ │ │
├──┼───────┼──────────────┼───┼───┼───┤
│四 │達方電子股份 │八七-ND-0000000-0 │ 股票│ 壹 │壹仟 │
│ │有限公司 │ │ │ │ │
├──┼───────┼──────────────┼───┼───┼───┤
│五 │達方電子股份 │八七-ND-0000000-0 │ 股票│ 壹 │壹仟 │
│ │有限公司 │ │ │ │ │
├──┼───────┼──────────────┼───┼───┼───┤
│六 │達方電子股份 │八七-ND-0000000-0 │ 股票│ 壹 │壹仟 │
│ │有限公司 │ │ │ │ │
├──┼───────┼──────────────┼───┼───┼───┤
│七 │達方電子股份 │八七-ND-0000000-0 │ 股票│ 壹 │壹仟 │
│ │有限公司 │ │ │ │ │
├──┼───────┼──────────────┼───┼───┼───┤
│八 │達方電子股份 │八七-ND-0000000-0 │ 股票│ 壹 │壹仟 │
│ │有限公司 │ │ │ │ │
├──┼───────┼──────────────┼───┼───┼───┤
│九 │達方電子股份 │八七-ND-0000000-0 │ 股票│ 壹 │壹仟 │
│ │有限公司 │ │ │ │ │
├──┼───────┼──────────────┼───┼───┼───┤
│十 │達方電子股份 │八七-ND-0000000-0 │ 股票│ 壹 │壹仟 │
│ │有限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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