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七二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丙○○
送達代收人 乙○○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七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二0三九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潘進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B法院書記官 卓清和
~F0
~T40
附表:
┌──────────────────────────────────────────────────┐
│股票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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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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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八二─ND─0九六六五五─五│ │壹 │壹仟 │ │
├─┼───────────────┼──────────────┼────┼───┼────┼───┤
│2│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八二─ND─0九六六五六─七│ │壹 │壹仟 │ │
├─┼───────────────┼──────────────┼────┼───┼────┼───┤
│3│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八二─ND─0九六六五九─二│ │壹 │壹仟 │ │
├─┼───────────────┼──────────────┼────┼───┼────┼───┤
│4│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八二─ND─0九九三九0─二│ │壹 │壹仟 │ │
├─┼───────────────┼──────────────┼────┼───┼────┼───┤
│5│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八二─ND─0九九三九一─四│ │壹 │壹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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