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93,除,99,200402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九九號
聲 請 人 好樂迪股份有限公司延平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四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劉佩宜
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B法院書記官 吳仁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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