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520號
原 告 渴望村社區管理委員會即三和新城公寓大廈管理委
員會
訴訟代理人 黃秋田律師
號
法定代理人 劉中和
被 告 午○○
被 告 子○○
戶)
被 告 丁○○
被 告 辛○○(歿)
樓
承受訴訟人 丙○○辛○○之繼
戶)
被 告 戊○
7號3
被 告 壬○○
被 告 丑○○
戶)
被 告 卯○○
被 告 寅○○
被 告 巳○○
被 告 己○○
號
被 告 辰○○
樓
被 告 庚○○
被 告 甲○○
被 告 乙○○
被 告 癸○○
前列十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宋嬅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九十四年六月七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民事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94年6月7日裁定命在該給付管理費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本院94年度訴字第280 號民事判決一份在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爭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梁麗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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