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95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英國新漢有限公司(NEXCOM UK LIMITED)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96年2 月2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900 英鎊,依起訴時之匯率計算後,折合新臺幣(下同)為54,72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望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於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曾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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