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勞訴字第4號
上 訴 人 丙○○
乙○○
被 上訴人 中壢魚市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94年度重勞訴字第4 號給付退休金事件,上訴人丙○○、乙○○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分別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517,105 元、2,685,645 元,應分別徵第二審裁判費68,622元、41,44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
又上訴人聲明上訴狀並未表明上訴理由,並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前揭同一期間內併同補正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清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王羽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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