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94,重訴,307,200703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307號
原 告 甲○○
原 告 辛○○
原 告 乙○○○
前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邱永祥律師
被 告 戊○○
訴訟代理人 孫志堅律師
被 告 丙○○
被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己○○
被 告 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六年五月一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爭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梁麗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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