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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359號
上 訴 人 萬錦建設有限公司
兼上1人
法定代理 丁○○
被上訴人 丙○○
甲○○
乙○○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96年9 月21日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人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以下同)4,214,333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16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潘進順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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