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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3449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非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補相對人戶籍謄本(記事勿略)及正確之相對人姓名,經本院民國95年8 月7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95年8 月1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2 日
民事庭法 官 蘇昌澤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姿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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