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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38927號
債 權 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宙木土木包工業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債務人宙木土木包工業目前之負責人並非李佐木 ,請提出該營利事業登記資料及以書面提出現任
獨資商號負責人姓名、地址及記事未省略之戶籍
謄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4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明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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