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95,促,39162,2006090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39162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相對人戶籍謄本(記事勿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5 日
民事庭法 官 蘇昌澤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姿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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