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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39420號
債 權 人 中國菱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著有明文。
所謂依聲請意旨,即依債權人所主張之事實,在法律上是否正當。
如在法律上雖屬正當,而所主張之事實已受其他訴訟制度保護,或已可直接以強制執行而滿足其債權時,應認為其主張並無再受督促程序保護之必要者,其請求為無理由。
析言之,債權人如得依其他方法達成目的,或當事人間之爭執在法律上有更能一次解決紛爭,並保障當事人間訴訟程序上及實體上之利益者,則債權人之主張應認為尚無受督促程序制度保護之必要,法院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裁定駁回債權人之請求。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請求第三人陳增逢即莎娃里卡健康器材行應給付原債務人林素蓮對第三人陳增逢即莎娃里卡健康器材行之租金債權新台幣336,000 元,及自民國93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與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執行費新台幣2,688 元之範圍內,移轉上開債權於債權人等語,債權人主張之事實在法律上雖屬正當,惟債權人已取得本院95年度執字第 14152號執行命令,應可直接以第三人陳增逢即莎娃里卡健康器材行為對造,並以95年度執字第14152 號執行命令為依據,對第三人陳增逢即莎娃里卡健康器材行聲請逕為強制執行即可滿足其債權,實不必另行聲請對第三人陳增逢即莎娃里卡健康器材行發支付命令。
故聲請人之主張並無受督促程序制度再次保護之必要,依其聲請意旨,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6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明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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