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95,促,39441,20060906,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39441號
債 權 人 保證責任嘉義縣明華果菜生產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裕成食品有限公司、甲○○即東東盒餐中心、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債務人甲○○即東東盒餐中心之營利事業登記資 料。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6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翊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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