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95,促,39520,200609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39520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中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京華開發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京華開發建設有限公司業已解散,請以該公司所有股東為法定代理人,提出其所有股東姓名、地址及記事未省略之戶籍謄本。

二、債務人京華開發建設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7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明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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